92年3月25日第35次教務會議修訂 93年4月14日第38次教務會議修訂 93年11月10日第41次教務會議修訂 95年3月22日第45次教務會議修訂 95年11月15日第47次教務會議修訂 97年10月17日第56次教務會議修訂 98年3月25日第57次教務會議修訂 98年10月6日第61次教務會議修訂 99年1月8日第62次教務會議修訂 99年4月9日第63次教務會議修訂 99年10月26日第65次教務會議修訂 100年5月6日第68次臨時教務會議修訂 101年6月1日第74次教務會議修訂 101年12月26日第76次教務會議修訂 102年3月27日第77次教務會議修訂 102年10月1日第79次教務會議修訂
- 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本校各項章則有關規定及各項會議有關決議事項暨本校實際需要而訂定。
- 選課方式為新生入學第一學期為初選 (註冊時) 、加退選;餘均為預選 (每一學期結束前預選下學期) 、加退選。
- 本校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規定如下:
- (一) 各研究所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各所自行訂定,惟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一門科目,不得多於十八學分。
- (二) 大學部各年制、各系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大一、大二、大三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大四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但成績優異者,依第三款辦理。惟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者,不受應修學分下限限制。
- (三) 學生前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名次在該班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並得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必修課程。
- (四)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依上述規定修習,如未經核可超修,由教務處逕予退選至合乎規定。
- (五) 學生遇有特殊情況不能修足該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經系所主任同意者得酌減應修學分數,減修後應至少修習一門科目。
- 初選或預選均由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及地點,以電腦終端機直接鍵入選課資料;加退選時亦同。
- 必修課程,學生選課以修習本系、本班所排定之科目為原則,但院系(所)有其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 大學部選修科目,如欲修習他系所或他班課程,得經任課教師、系(所)主任之核可後修習,並認定為本系所之畢業選修科目學分,但須由該系所擬訂在畢業學分選修科目中保留一定之學分數供學生自行選修他系所課程,經系(所)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並送課程及教學組備查始可。
研究所選修科目,如欲修習他系所或他班課程,得經任課教師、系(所)主任之核可後修習,惟認定他系(所)學分數為畢業學分數之採計,依各系(所)自行認定。 - 學生所修課程中,如其科目有先後次序規定者,未修習先修科目或先修科目成績不及格者,未經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核准者,不得修習在後之科目,否則所修科目成績不予計算。
-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如經發覺,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
- 大學部學生修習研究所課程可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計算;所修研究所科目學分應包括在學期限修學分數及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標準內計算;其成績及格標準依大學部規定。
- 各系學生如欲申請修讀輔系、雙主修、抵免學分等,均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並於加退選時,辦理加選或退選,逾期概不受理。
- 大學部四、二年制共同科目 (含通識) 選課修習人數未達十人,專業選修科目人數未達十人,研究所選修科目碩士班研究生人數未達四人,博士班研究生人數未達二人均不開課。以英語授課者,大學部修課未足五人,研究所修課未足二人均不開課。
- 前條開課人數限制在重複開課時提高為:大學部四、二年制共同科目 (含通識) 選課修習人數未達三十人,專業選修科目人數未達十五人,研究所碩士班選修科目研究生人數未達六人,均不開課,因設備限制,則不受此限。
- 學生因學習能力等特殊因素,得在期中考試前一週內,持退選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特准後,至課程及教學組辦理退選,但不予退費;且每名學生每學期限退選一個科目,並於學生歷年成績單之成績計分欄中註記「退選」之字樣。惟依本點規定退選後,總學分數不得少於每學期規定之應修學分數,大學部已減修學分者,不得再申請依本點規定退選。因本點原因退選,開課人數不受第十一點規定之限制。
- 選課確認:
- (一) 學生無論是否辦理加退選,均應於加退選截止後上網確認選課結果。
- (二) 學生若於加退選截止後,僅下列學生得於第三週結束前,填具「學生報告書」向授課教師、所屬系所及教務單位申請補救:
- 應屆畢業生因缺修科目學分導致無法畢業者。
- 因學分不足會遭強迫休學者。
- 已選之課程,未符合系所規範者。
- (三) 學生未於加退選截止後確認選課結果者,概以教務處之電腦紀錄為其選課結果,倘學生於日後始發現選課錯誤,不再受理其專簽申請補救等。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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