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4月21日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86年3月12日第19次教務會議修訂 86年9月2日第21次教務會議修訂 88年5月12日第27次教務會議修訂 95年11月15日第47次教務會議修訂 97年10月17日第56次教務會議修訂 98年3月25日第57次教務會議修訂 98年10月6日第61次教務會議修訂 99年01月08日第62次教務會議修訂 99年12月31日第66次臨時教務會議修訂 100年5月6日第68次臨時教務會議修訂
- 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本校各項章則有關規定及各項會議有關決議事項暨本校實際需要而訂定。
- 本校研究所碩士班最低畢業總學分至少為二十四學分 (論文六學分另計) ,博士班最低畢業總學分至少為十八學分 (論文六學分另計) ,最高不得超過四十八學分 (含論文六學分) ;四年制各系最低畢業總學分為一百二十八學分,最高不得多於一百四十八學分;二年制各系最低畢業總學分為七十二學分,最高不得多於八十二學分。
- 各系必修科目之開課學分數與時數,宜由低年級往高年級遞減;選修科目則由低年級往高年級遞增;必修科目之開課學分與時數,在同一學年之上、下學期儘量接近;每一選修科目均以開課一學期為原則,如需開授兩學期以上之課程,應給予不同之科目名稱,或以 (一) 、 (二) 等附碼標示於科目名稱之後以為區別。在同一學年內,需重複開課者,須依上學期選課超額學生為次學期開課之參考依據。
選修課程可不分各年制、學年度入學之學生,由各系所依當學年之選修課程流程圖開課。 - 各研究所每學期每週開課鐘點時數 (含必修與選修) ,以不超過六十五小時為原則;各系每學期每週開課鐘點時數,每班 (含必修與選修、軍訓、體育及分組上課) 以不超過五十二小時為原則;各系、所合計 (含共同科目) 每學期每周開課鐘點時數,不得超過其人事經費額度,但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 本校新設系所(含學位學程)課程之訂定,由院課程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研議,再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非新設系所(含學位學程)新增或刪除科目,由系(所)課程委員會研議,經系 (所) 務會議通過,再經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以上均提報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 更改課程科目名稱、學分數或授課學期異動之程序:
- (一)校共同必修科目:由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經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再提報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 (二)院必修科目:由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再提教務會議核備,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必修課程3年內不得異動;課程異動時須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始得異動,不得以專簽方式修訂。
- (三)專業必修科目:系 (所) 務會議通過,經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再提教務會議核備,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必修課程三年內不得異動;課程異動時須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始得異動,不得以專簽方式修訂。
- (四)選修科目:由系 (科、所) 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以上各類更改科目名稱、學分數或授課學期異動等,均應將修訂後之課程流程圖、 科目表一份及系 (科、所) 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通過之會議記錄副本送教務處備查。 - 各系所因變更系所名稱或分組,而須配合修訂課程,應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再經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後,提報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准,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專業必修科目四技佔畢業學分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二技佔畢業學分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選修科目四技、二技各應保留若干學分供學生選修非本系所開之課程,並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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